飞利浦在厦索赔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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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0:41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昨日,厦门中级法院传出消息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利浦)在厦门打官司,称其商标“PHILIPS”被侵权。 诉状显示,被告公司名为泉州联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联华实业),位于泉州田安路丰盛大厦。 飞利浦称,联华实业生产的应急灯上,印有本该属于飞利浦的商标“PHILIPS”,中国海关已对联华实业准备出口的应急灯进行扣押。 据了解,飞利浦是一家生产多种电产品的跨国集团公司。其所注册的商标“PHILIPS”,是海内外消费者熟知的驰名商标。 飞利浦称,其在中国注册的“PHILIPS”商标,核准使用年限为2000年1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且已取得中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登记。 飞利浦在诉状中认为,联华实业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应急灯上印上商标标志“PHILIPS”,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飞利浦公司生产的产品。 飞利浦认为,联华实业不正当利用飞利浦商标的知名度和知名企业名称所内涵的无形资产价值,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厦门中级法院判令,联华实业立即停止侵犯飞利浦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废其销售的标有PHILIPS标志的灯具产品,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0万元。 昨日傍晚,从19时17分至记者截稿,记者多次拨通起诉状上留下的唯一的联华实业的电话,可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目前厦门中级法院已作出裁定,查封、扣押联华实业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标有PHILIPS标志的应急灯3834个。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