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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果冻”退市还要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1:33 新晚报

  王琳

  有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证实,强制性国家标准《果冻》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增加的规格要求为强制性条款,其中消费者最常食用的杯形果冻杯口内径必须大于等于3.5cm。

  从媒体公开披露的新闻看,自2002年以来在全国已有十余起“小果冻”杀人事件。今年3月,上海一名仅19个月的女婴陈若宁因为食用果冻不幸窒息死亡。小若宁的父亲陈俊超在调查中注意到,造成儿童被噎的果冻绝大部分是小型杯装的果冻,其形状大小刚好够小孩一口吞下。

  “为什么厂商不能考虑对产品的形状设计、大小规格以及配方进行改良,以达到一个安全标准,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这是一个父亲在痛失爱女之后的质问。

  现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终于以实际行动回应了民众的质问,值得肯定。然而,让人忧心的是,“出台”还并不意味着“即日起实施”。按照这个标准的要求,果冻生产企业从明年5月1日起才需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且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继续销售至2006年9月30日。这意味着“杀人小果冻”还能在市场合法地流通、销售十个多月。既然不符合强制标准中大小要求的小果冻,与偶有发生的“噎死人”事件存在着关联,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将“杀人小果冻”可能影响到的那部分市民的健康和安全置之于危险的境地如此之久?

  我们可以心存侥幸地期待“偶尔”发生的“小果冻杀人”事件在未来的十个多月里不发生。但行政决策绝不能赌运气,更不能失去对公民生命的敬畏之心。我们的质检和制定安全标准的部门应该做的,是使公民切切实实地享受到免于危险的自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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