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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服“电子眼”状告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2:46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不服高速公路超速处罚,福建省龙岩市的兰子禄律师将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以下简称漳州四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警行为违法,并退回200元罚金。11月11日,漳州四大队当庭表示愿意退回200元钱。此案经历了两次审理两次驳回、无奈另行起诉的曲折过程。上诉两次被驳回2005年2月20日,兰子禄驾驶同事黄家焱的车沿漳龙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漳州高速B道时,漳州四大队的摄像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兰子禄超速行驶,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兰子禄不服处罚,于2005

年5月19日诉至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退回200元罚金。6月21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兰子禄认为,漳龙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即使在视野良好的路段也限速每小时80公里,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这种限速是否合理科学,应经过科学论证并告知司机,而且限速标志不明显,使广大司机丧失了知情权,交警据此做出处罚决定不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是黄家焱,该处罚行为与原告兰子禄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005年7月20日,法院驳回了兰子禄的诉讼请求。兰子禄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于2005年8月3日上诉至漳州中院。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漳州四大队对黄家焱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没有对兰子禄作出处罚,因此兰子禄与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9月15日,漳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兰子禄的上诉。两次被驳回,兰子禄十分郁闷。交警退回200元罚款无奈之下,10月21日,兰子禄另行起诉漳州四大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200元。兰子禄诉称,两审法院均裁定他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交警收了他200元罚款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所以要求被告将200元还给他。漳州四大队说,他们从没有说不退还这200元,并当庭表示愿意退回200元罚款。但交警方称,钱已上交至省财政,并不在他们手中,因此需要一个过程。虽然法庭未当场做出判决,但兰子禄在这场官司中似乎是赢了。据悉,福建省交警总队目前已做出反应,正对高速路限速进行调整,最高时速将全部调整为120公里。对于以兰子禄为代表的司机群体来说,这算得上是一个小小的胜利!据南方网报道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2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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