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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的要注意 拆迁的看仔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3: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特别提示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昨日在我市举行。会上,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均正式提交审议。实施办法(草案)和条例(修订草案)如能顺利通过三审,可能于2006年3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昨日下午,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是否合理限速、保证超车道安全畅通成为了部分常委的关注焦点。

  董保真常委指出,实施办法(草案)三审稿中,较为细致地规定了违反限速规定后的罚款,如“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0元罚款”,这样,按照我省部分路段的当前限速情况进行计算,就会在某些路段出现时速被限定在60~80公里之间,违者将被罚款的情况。这样并不符合“快捷、便利、为经济发展提速”的修建高速路的目的。

  而汪定熵委员则指出,目前,我省普遍存在大卡车“强占”超车道,致使尾随小车车祸危险度大增的问题,实施办法(草案)应该考虑加大对这一极易造成车祸的“惯例”的处罚监督力度,保证超车道畅通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

  ·解读(一)·

  关键词:告知

  实施办法(草案)此次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员或者管理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关键词:20公里

  实施办法(草案)建议机动车按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修改为“20公里”。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罚50元

  关键词: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卡制度

  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卡制度相关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增加管理成本,不利于简化程序和方便驾驶员,不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所以删去之前提出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安全带

  因为国家对安全带安装已有规定,且大中型客车重新安装又加重了营运企业的负担,所以删去了之前提出的“在公路营运载客汽车上的乘客座位应当安装安全带”规定。

  关键词:临时停车泊位

  实施办法(草案)把“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道路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临时停车泊位”修改为“在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1个月至12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范围内已经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该及时将其取消”。

  关键词:口头警告后放行

  实施办法(草案)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条款。

  关键词: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关键词:罚款

  实施办法(草案)提高了对一些违法的罚款幅度,主要有:未经批准载货超过长、宽、高规定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违反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本报记者 张立 实习生 银鑫 陈雪

  ·解读(二)·

  关键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

  该修订草案建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

  该修订草案建议: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野蛮拆迁”者 罚款1万至10万

  关键词:专户储存

  该修订草案建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即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此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该修订草案还建议,明确房屋拆建管理部门对违规挪用补偿安置资金未予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使用性质认定

  该修订草案建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关键词:“野蛮拆迁”

  该修订草案建议: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键词:价格评估行为的规范

  修订案草案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鉴定中,发现出具被鉴定估价报告的机构违法违规评估的,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再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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