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合 “财礼”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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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4:4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记者孙玉宝)淮南市潘集区男青年秦某和女青年幸某于去年举行了“婚礼”。后因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秦某要求幸某退还订婚时的财礼款。日前,潘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他们两人都是潘集镇人,自由恋爱。去年农历三月初六,他们在双方媒人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三月初十又举行了婚礼,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幸某便外出打工 ,二人从此音信不通。于是,秦某要求幸某退还订婚时的1.6万元财礼款,幸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秦某将幸某告上了法院。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和幸某虽在当地农村举行过“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违法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今,双方又产生了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秦某要求返还“财礼”,符合法律规定。秦某有多名证人证实,秦某在订婚当日的确曾向幸某付过1.6万元的财礼款,并且幸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按照当地习俗及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定这笔财礼款已被幸某接受。最终,法院判决幸某返还秦某的财礼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