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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坠亡过错不在校方 学校仍被判经济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4:49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刘飞锋 通讯员蒋汉周)成年学生不小心从学校宿舍坠楼身亡,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11月21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学校没有过错责任,但应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判决由灌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38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今年3月20日上午上课时间,灌阳县某中学男生宿舍管理员按惯例进行宿舍检查

时,发现学生李某在宿舍302室睡觉。经了解,李某称身体不舒服,请假休息。管理员嘱咐:如感冒了就去看医生,随后离开去检查其他宿舍。当天上午10时30分左右,李某突然从5楼坠落下来,学校得悉后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10报警,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经检查李某已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李某系非他杀性死亡。

  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的死亡是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遂将学校诉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69万元。而被告灌阳县某中学则认为,学校提供的校舍等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并按照规范性要求设置了门卫,在管理上不存在疏漏之处,且李某已满18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校方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编辑:韦怡 作者:刘飞锋 蒋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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