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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小天鹅”公堂上“打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5: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杜雯)昨日记者获悉,持有“小天鹅”注册商标的四川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状告重庆小天鹅集团成都分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在市中院一审开庭。原告方向被告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9日原告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了“小天鹅”文字商标,并于2002年8月7日取得了商标注册证,随后原告将“小天鹅”商标用在了火锅底料外包装上。

而重庆小天鹅集团成都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未经许可,将“小天鹅”作为商品名称,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他们所用的“重庆小天鹅”与原告注册的“小天鹅”完全是两回事,其代理律师李律师认为,被告公司使用自己企业名称里的字号,合理合法,不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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