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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拆迁先赔损失还要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5:3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早报讯(记者周晶晶)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昨(21)日,在省十届人大18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做了报告,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提请人大通过。修改稿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分类、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许可期限、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评

估行为的规范以及禁止“野蛮”拆迁等做了调整和强化。

  拆迁面积以产权证为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之中,由于对被撤房屋面积和实用性质认定不一致引起的纠纷较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文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野蛮拆迁可诉讼索赔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局部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委员会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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