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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保障“应急救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6:1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11月21日讯今天,《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中关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引人注目:我省各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出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层级上报。

  据了解,提请审议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中规定,各县级以上政府都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对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海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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