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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将设“时间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6:24 大众网-大众日报

  我省于2001年制定并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为进一步保障和扩大人大代表的建议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提交给11月21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办理期限为三个月

  《条例》修改稿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5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属于省政府职责范围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其他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人代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必须件件给予答复

  《条例》修改稿规定,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对交办机关交办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对代表提出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代表有权提出询问和质询

  《条例》修改稿规定,在省人代会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没有为代表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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