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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8:20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成都11月21日电 记者刘海 四川省成都市民李某因不满四川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在合同中约定配套设施,成都市民李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据原告李某介绍,2005年5月在听取房产公司介绍的楼盘小区中配备有儿童游戏场、游泳池等附属设施后,认为该小区条件满足其购房要求,随即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

1万元定金。而当他几天后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关于配套设施交付的约定时,却被房产公司拒绝,致使双方最后未能签订合同。后来,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仍没有结果,房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李某认为,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房产公司,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开发楼盘的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等资料都显示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原告李某在这种情况下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约定了价格。由此可见,房产公司售房宣传资料对李某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根据规定,原告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并不过分。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责任在自己,应视为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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