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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两家纠纷,派出所成被告,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派出所处理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8:31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小孩子被狗咬伤后,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双方产生积怨,随后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丹寨县公安局龙泉镇派出所介入调查处理,但处理结果遭来一方当事人的质疑,于是该当事人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11月21日下午,丹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

  本案原告罗正蓉诉称,2005年3月21日,其年仅1周岁的女儿被本案第三人朱某某(未

成年)之母宋满贞所喂养的狗咬伤,后经多方协调,宋满贞支付原告之女80元的治疗费。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6月3日,原告在丹寨黔丹商场摆摊,宋满贞以挡其道为借口,肆意砸了她的摊凳。8日13时许,朱某某与其母宋满贞在踢倒原告家门口的凳子后,继而殴打原告,直到派出所干警出面才罢休。18时许,朱某某之父朱才华又纠集朱文君、朱巧红等非法冲击原告门市部,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6月30日,被告龙泉镇派出所作出了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处罚,包括原告罗正蓉在内的相关人员均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原告多方申请要求复议,被告才于8月4日以“原定事实有误”,撤销了上述对罗正蓉的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应立案侦查,但被告未立案且认定事实不清,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派出所依据事实和法律重新作出公正处罚。

  被告丹寨县龙泉镇派出所辩称,派出所办理此案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程序合法,在受理案件后,派出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对罗的伤情作了鉴定。在处罚前采取了告知程序,并送达被处罚人和受害人。此外,被告方还辩称,案件系双方因纠纷引起,派出所受理立案调查后,先后两次进行调解无果,才决定对朱文君、朱某某、朱巧红作出警告处罚,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鉴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维护其所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

  当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派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向记者表示自己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将提出上诉。

  作者:罗应滔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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