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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隐私权不容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15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记者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则消息:为了对付影响课堂纪律的淘气学生,广州一些学校在教室的左前角或右前角单独设置一个或几个“红椅子”。一所设置“红椅子”的学校校长说:“这么做,不是老师的职业道德有问题,这只是教学管理方面的事情。” 在采访中,省妇联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忽视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一个尚未引起注意且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主体,以父母和老师居多,比如:对违纪学生公开

处分或批评,对学生违纪情节详细描述,按考试成绩排名或站队,监视学生教室、宿舍等。因此,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负有重任的父母和老师,应加强这方面的意识。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有较大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隐私权的内容条款简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从这一条款中,很难看出未成年人隐私权应当获得怎样的保护。此外,青少年与父母的冲突在逐年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青少年隐私权的问题,青少年认为自己没有被尊重,对父母或监护人的信任度下降,不愿敞开内心世界;反过来,父母越无法进入孩子的内心世界,就越企图窥探他们的隐私,从而导致父母或监护人与青少年之间诚信的缺失,形成恶性循环。

  据了解,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立法调研的安排。2005年10月,省妇联分别参加了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法条修改建议座谈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座谈会。省妇联的同志在座谈会上,就我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实施“春蕾计划”、切实维护儿童权益等工作的实际,及现实中存在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问题、身患重病的未成年人救助问题、网络等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问题等,举例做了详细说明,并对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相信,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将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作者: 申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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