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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经理涉贪案判决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21 南方日报

  一宗经理涉贪案判决惹争议

  法院:两罪证据来源不合法检察院:扩线侦查符合司法精神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原广州市港机配件销售中心经理沈姣娣涉嫌贪污一案进行二审开庭。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由黄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出

现了原被告双方均不满意,检察院抗诉、被告上诉的局面。

  假名领取工资并非贪污?

  广州市港机配件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销售中心)是隶属于广州港口机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1995—1999年期间,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沈姣娣担任销售中心经理。

  据黄埔区检察院指控,从1995年2月到2000年1月,沈姣娣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在销售中心未能完全履行承包指标并未上缴利润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从配售中心及其下属单位以提取奖金、冒领工资、报销私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款,个人贪污共计15万余元。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仅认定其中的31900元,主要为报销私人费用及伙同配件中心副总经理区某冒领其他职工的工资奖金后私分,至于对沈姣娣用“陈卫芳”的假名在销售中心下属公司领取工资的指控,则认为这没有违反承包经营的合同规定,这部分款项不构成贪污。

  去年8月,黄埔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沈姣娣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由于沈姣娣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判决,所以事实上沈姣娣在判决后已经取保候审。对于这个结果,她依然不满意。

  昨日在庭审中,60岁的沈姣娣坚称自己无罪,认为冒领是区某一手策划,与己无关。

  是检察院越权还是错判?

  一审开庭时,黄埔区检察院曾指控沈姣娣犯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两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依照法律的规定,黄埔区检察院在侦查沈姣娣涉嫌贪污案件时,应该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但黄埔区检察院并未按此操作而是自行进行侦查,因此法院认为案件的相关证据来源不合法,指控不能成立。

  检察院对此判决却并不认可。昨日上午,广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了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检察院的说法,当日逮捕沈姣娣时,涉嫌的罪名是贪污,后来在扩线侦查时,才发现其他犯罪事实,因此将其与主罪贪污一起侦查,这种做法符合司法精神。

  检察院还认为,现行的证据规则并没有明文规定与管辖规则交叉时如何处理,因此不能简单将证据称为无效。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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