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法庭上讨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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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9:38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 陈月红 滕斌 通讯员 肖建 段晓符淑莲)丈夫将12万元赠给情人买轿车,妻子刘鹃知情后向“情敌”讨还,讨要无果后诉诸法庭。刘鹃能讨回丈夫这笔“赠款”吗? ■事件 丈夫赠情人12万买车 宁乡县沩山乡大坪村姜某高中毕业后下海经商,几年里赚了30多万元,后与在大屯营乡鸣风村做生意的刘鹃结了婚。婚后两人一起做生意。今年,姜与青山桥乡楼台村另一女子何某一见钟情,姜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两人很快建立情人关系。 2005年4月姜将12万元现金送给何,要她买轿车。刘鹃得知后,认为这1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无权单独处分,要求何返还。何则认为这钱是姜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刘便将何告上法庭。姜被宁乡县人民法院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争执焦点 还还是不还?还6万还是12万? 观点一:这12万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姜将钱赠给何是自愿行为,何主观上没有与姜串通的故意,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刘鹃无权要求何返还。 观点二:刘鹃有权要求何返还6万元,因为1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刘鹃有一半的份额,姜对属于刘鹃的那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观点三: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姜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刘鹃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赠与无效。 ■判决 判何某返还12万 今天上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何某返还刘、姜12万元。 据宁乡县人民法院肖建介绍,此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何虽然不知道姜已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因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的行为损害了刘鹃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鹃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返还。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既然认定了该赠与行为无效,刘鹃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