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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下月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0:03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11月21日讯(记者 文学彩 王昭)今天,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从12月1日起,淄博市各自来水公司供水用户以及各区县规划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统一提高到1元/立方米;其中,沂源、高青两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0元/立方米。

  据了解,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区县开征污水处理费,对

于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最近省政府要求,2005年年底前,设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平均1.00元/立方米。

  目前,淄博市各区县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的标准不同,其中周村区0.80元/立方米;张店区、高新区、临淄区为0.75元/立方米;淄川区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为0.3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0.48元/立方米;博山区和桓台县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0.75元/立方米;沂源县生活用水为0.2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0.35元/立方米;高青县只征收排水设施费,居民生活用水为0.08元/立方米,工业和经营用水分别为0.10元/立方米和0.12元/立方米。

  根据要求,淄博市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淄博市五区、高新区、桓台县污水处理费统一提高到1元/立方米;沂源、高青两县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80元/立方米。自备水井(包括居民生活用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全市统一调整为1元/立方米。

  《通知》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即:家庭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8立方米内的,仍执行现行优惠价格不变,这次污水处理费提高后不再提价。但家庭月用水超过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调整后的综合水价,不再进行优惠。

  另讯 淄博市11月21日下发通知规定,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经市环保部门确认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污水处理费。

  据了解,对于污水处理达到城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且不排入城市管网的,全额返还上缴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达到城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但排入城市管网的,按80%返还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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