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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法律援助帮弱女子讨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0:17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杨超)11月14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马秀梅,在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无偿援助下,获得了2341元的民事赔偿。

  9月30日晚9时许,家住永宁县闽宁镇东滩村的马秀梅到同村村民李百方家去催要借她的小米,对方回答说已经睡下,有事明天再说。无奈马秀梅只好转身回家。但是刚走没几步,李百方的儿子李岳从家中冲了出来,手拿石头猛击马秀梅的面部和头部,李百方的另一

个儿子李才也冲到马秀梅跟前用拳头捣马秀梅的头部,致使马秀梅当场昏倒在地。闻讯赶来的马秀梅丈夫,得知妻子被人殴打后,立即向玉泉营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并将马秀梅送往玉泉营农场医院救治。

  后经诊断,马秀梅为鼻骨骨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为轻伤。马秀梅治伤共花去医药费1254.57元,还有一些交通、鉴定和住宿等费用。但李岳、李才却拒不承担故意伤害行为给马秀梅造成的身心损伤赔偿。因家庭经济困难,无钱打官司,马秀梅申请了法律援助。

  11月14日,在永宁县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马秀梅放弃追究李岳、李才的刑事责任;李岳、李才赔偿马秀梅医药、误工、鉴定、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2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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