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租给别人 发生车祸车主还负责任吗?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0:17 宁夏日报 |
华兴讯(记者 李荣华 通讯员 缪正洪)银川市西夏区的陈某驾车将人撞成二级伤残,需向对方赔偿各种损失7万余元,而作为车主的石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给出了一个有法可依的肯定答案。 据原告杨某称,去年年底,他骑自行车与被告司机陈某相撞,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出院后杨某将陈某及陈某所驾车的车主石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种费用18万余元。车主以和陈某曾签定过“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与车主无关”的协议,拒绝承担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对杨某实施侵权行为,也拒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车主应承担车祸连带赔偿责任,该车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进行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对石某的车辆在保险范围内对杨某承担赔偿支付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若不能及时支付,车主石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应对杨某承担该车保险范围内的赔偿支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