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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频成原告“信用”有多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0:17 宁夏日报

  华兴讯(记者李荣华)近日,金凤区法院接连审理了多起信用贷款案件,原告均是农村信用社。在原告胜诉的同时,却是更多的银行信用贷款难以追回。法理天平能称出“信用”的分量吗?

  据银川市中心农村信用社称,去年年底,赵某经徐某等三位朋友担保,向该信用社借款15.7万元作流动资金,约定还款期限为2005年3月1日。但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期偿

还,其担保人也不履行担保义务,该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故向金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担保人还贷款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赵某辩称,借款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的,但所借款被徐某用于做生意,后因亏损不能如期偿还。同样,银川市银新农村信用社也将信用贷款的吕某等人告上法庭。吕某向该信用社借款10万余元,逾期两年不还,该信用社要求吕某将本金及利息共计117808元归还信用社。

  虽然多起类似信用借款以原告胜诉,但是借款何日能拿到还是个未知数。为此,金凤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赵立勇呼吁,信用贷款衡量的是社会的信用度,借款人在享受合同保护的权利时,也要尽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构建老百姓自己的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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