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禁以条码为名向供货商收上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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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1:03 信息时报 |
继3月1日《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也于日前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广东省质监部门获悉,新办法对超市等商家的条码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时报记者朱蕾通讯员邱晓莹孔祥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