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得房屋无水电状告拍卖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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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1:17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陆丹)兴冲冲拍得两间房屋,却在收房时被管理处告知接通水电需另交钱,买主因此拒绝收房,并将拍卖商告上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日前判决:拍卖商已经完成交房义务,没有义务排除可能发生的障碍,买主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002年11月7日,刘某与原东山区一家拍卖公司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从拍卖公司处购得白云区两间房屋,并于2003年11月29日支付了121800元,并约定若拍卖公司到期不能交付 成交的拍卖物,应向刘某返还拍卖物成交总额的20%作违约金。2002年11月29日,刘某向拍卖商交齐购房款及佣金,之后拍卖商通知他领取房屋钥匙。但刘某准备接通屋内水电、打算入伙时,管理处却要求他先行交纳该房屋先前欠下的水电费,否则不能收房,并不能接通水电。刘某不同意,经拍卖商介入也没能解决,只得在外租房居住。2004年9月,刘某在房屋门前通道处自行加装了一扇铁门,随后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拍卖款12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360元,还要支付给他两年的房租费19200元。 判决 房屋已交付拍卖公司无责 买主应先收房再搞掂纠纷 拍卖公司认为,刘某与小区建设管理单位间存在的问题和拍卖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拍卖方已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刘某无权将此二者混为一谈。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拍卖房产是否已交付使用是本案的关键。据刘某所称,涉案房屋未能交付的原因是有案外人的阻挠导致未开通水电,无法入住,但这并不等于没交付。实际上,拍卖公司拍卖该房屋时已向刘某明示该房屋处于临时水电的状态,在没约定的情况下,拍卖公司不负责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障碍。刘某自行安装铁门,表明他有对房屋进行控制的意思;并且他也完全可以拿走钥匙先收房,日后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需拖延至今。因此,法院认为实际上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拍卖公司并未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