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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化进程中的利益协调(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1:17 人民网

  二、保障权利: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动因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权利先行,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只有坚持权利本位原则,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促使各利益相关者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理性地保持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才能有效地激发利益相关者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参与城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

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是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动因。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一定主体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见解和意见的权利。也有学者将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在城镇化进程中,不仅作为自然人个体拥有法定的政治权利,而且法人作为“人”,也依法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选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权、决定资源增益权、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联合行动权、知政权等都是各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权利,也是影响城镇化进程的政治因素,必须予以保障。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一种涉及身份认同的权利,是指共同体成员,尤其是少数人共同体成员保存其特定文化的权利。文化权利包括:文化认同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信息权;文化遗产权;自由研究、创造性活动和知识资产的权利;参加文化策略的制订、执行和评估的权利。城镇化既是一个“物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的过程,是各种文化交织、融合的过程,文化对城镇化有能动的反作用。由于各种文化的生存环境不同,在资源有限下的城镇化进程,不同文化之间可能发生竞争。在竞争中,弱势文化客观上处于不利地位,争夺资源与竞争的结果可能进一步恶化弱势文化的生存环境。因此,保障文化权利对城镇化进程有着重大作用。

  城镇化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一定主体依法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城镇化作为一国的人口、产业、资本和市场的集中过程,利益增长和利益均衡是其核心要求。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首先表现为追逐经济利益的权利,其它权利都是经济权利的派生。参与城镇化进程的各利益相关者,无一不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经济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是各利益相关者持续合作的动力基础。经济权利的实质是经济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人类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公平与效率相互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公平是绩效的根本保证,没有公平就没有绩效;另一方面,绩效是公平的基础和动力,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平。经济权利保障与维护,不能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建立在经济利益增长基础之上的经济公平,才是经济权利保障与维护所追求的目标。城镇化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

  三、“以农为本”:协调城镇化利益冲突的关键

  城镇化本质上是使数以亿计的农民转移到城镇,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从农民变为市民的过程,是逐步缩小城乡判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但城镇化也是一把双刃剑,瑞典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的“回波效应”理论和“波及效应”理论说明了这一点。

  城镇化具有“波及效应”。“波及效应”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中,发达或先进地区在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发生经济关系过程中,其技术、产品和其它发展成果,会不断地流入或渗透到不发达或落后地区,从而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带动和促进作用。城镇化的推进,可以通过发挥“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使区域内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又可发挥其波及效应,向农村扩散信息,技术、城镇文明,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城乡融合。

  城镇化还具有“回波效应”。“回波效应”是指发达或先进地区在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发生经济交易关系时,凭借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地位,相对容易或不公平地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吸引或集聚人才、技术、资金、原材料等资源和要素,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从而使经济成果和利益向发达或先进地区回流的现象。它是发达或先进地区对不发达或落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

  城镇化进程中要努力扩展城镇化的“波及效应”,克服城镇化的“回波效应”,推动城乡融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纳为“三农”问题,一切政策方针的制定都要从“三农”的利益出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心农民,关注农村,支持农业,解决好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以农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体现,是我们制定和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基本方针。

  城镇化道路要以农业发展为根本前提。农业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母亲产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城镇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要素和产品的剩余,是城镇化发展的首要前提。城镇化的发展水平、规模、质量受农业发展的制约。在城镇化发展道路上,我们曾选择过苏联模式,即政府运用国家机器,采取特殊的超经济手段,集中一切可用资源,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严格限制农业人口流向城镇等措施,以城市为主,以重工业为主,以国有为主的城市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它不仅没有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相反,通过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物资供给、婚姻等具体制度,将广大农村、农民排斥在城市大门之外,固化二元结构;工业以牺牲农业为代价,使农业越来越落后;导致城乡发展、工农业的比重严重失衡。这种脱离农业发展,片面的城市化道路,使我们付出了高昂沉重的代价。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从而释放出大量的农业剩余,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使农村剩余流向城镇,结果是人口的聚集和城镇的扩张。因此,城镇化发展要与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发展农业推动城镇化进程,是城镇化道路的正确选择。

  城镇化道路要以农民利益为基本标准。当前,城镇化进程与农民利益冲突越显突出: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民变更身份后的社会保障“无保障”;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管理体系使失去了生存空间和基本生产资料的农民就业困难,影响农民进程的市场障碍、思想障碍、素质障碍、体制障碍、环境障碍没有消除,农民进城的成本高。我国农民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但又是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群体,农民是推动城镇化最主要的动力,农民的发展是城镇化的首要问题,农民利益的维护和满足是制定和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城镇化过程要高度重视农民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利益。城镇化道路要坚持以农民为本,维护农民利益,相信和依靠农民,充分调动、尊重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精神。

  城镇化道路要以城乡融合为基本目标。城乡融合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城镇与乡村这两个不同质的经济社会单元和人类聚落空间,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区域范围内,谋求融合发展,协调共生的过程。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的融合,人口的融合,生活方式的融合等方面。城镇化是促进城乡互动相融的过程。城镇是现代产业和消费的集中地,是生产要素的聚集点,是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枢纽,也是城乡融合的载体和平台。城镇化道路要始终瞄准城乡融合这一基本目标。通过城乡体制一体化,产业结构一体化,文化教育水平一体化、农民市民化等具体措施,实现城乡在经济、政治、人口、文化等方面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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