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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贪污案 被告不服检院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1:27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国企下属企业的经营承包者能否有权自由支配资金的分配?昨日上午,原广州市港机配件销售中心经理沈某涉嫌贪污一案的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少见的是,该案既有检察院的不满,认为一审判得太轻,提起抗诉;又有被告人不服,认为自己根本没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

  指控三宗罪法院只认定一宗并轻判

  沈某,60岁,原是广州港口机械实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广州市港机配件销售中心经理,后该中心与总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2003年5月31日,沈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2004年5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对她提起公诉。

  据指控:1995年2月至2000年1月期间,沈某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在配件销售中心未完全履行承包指标且未上缴利润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从配件销售中心及其下属单位以提取奖金、冒领工资、报销私人费用等方式侵吞、个人贪污共计15万多元。

  检察院还指控:沈某还为其儿子经营的仪表店提供方便,从中牟取利益;并且她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据此,检察机关以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罪指控沈某。

  经过审理,2004年8月3日,黄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某贪污的数额仅为3万余元;同时,对检察院指控的另两项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认为检察院的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直接插手了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侦查工作,因此法院不支持检察院的这两项指控,只以贪污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服刑期到2004年8月31日。也就是说,一审宣判后不到1个月,她就可以获释了。

  让人惊讶的是,对这一判决不光是检察院不满,提出抗诉;被告人沈某也不服,认为自己无罪,向广州中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激辩

  无罪还是罪重?检察院被告人各有说辞

  昨日上午,本案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检察院取证手法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因为沈某先是有贪污的事实,检察院介入调查后才发现沈某涉嫌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另外两项罪,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可以直接对三项罪名一起侦查并取证的;同时,检察院还认为,一审认定沈某贪污的数额不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因此请求二审改判。

  相对于检察院因判决“太轻”提出抗诉,沈某则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审判决生效的话,沈某其实在去年8月31日就服刑期满,但她誓要摘除扣在头上的“罪犯”帽子,自称是被总公司领导陷害。

  沈某的辩护人丁一元律师也认为,沈某并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沈某作为中心的经营承包者,依据承包协议,有权领取三倍的工资,又有资金使用权、奖金自主分配权,因此沈某提取奖金、报销费用、甚至冒领工资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至多是“违规”,不能算违法。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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