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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是我签的,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1: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张寅王景波

  宁波晚报讯“合同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这份合同有效吗?”这些天,奉化读者胡女士一直为这个问题犯愁。

  胡女士因提早离开了原工作单位,原单位认为她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赔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扣留了人事档案,而胡女士因原单位扣着她的人事档案,现在的工作单位一直没法给她交“三金”。昨天,胡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认为这份他人代签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同学代签合同

  胡女士告诉记者,她原是奉化第一人民医院的一名医护工作人员,2003年3月进入医院工作,进医院工作一段时间后,医院给她发了一份合同聘用书。但签合同当天她恰好在外进修,同院的一位同学就替她签了。等她进修回来后,同学将签合同的事情向她作了说明。去年8月,她向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医院拿出劳动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约定,否则就按合同条款约定赔偿5万元违约金。

  胡女士:合同无效

  “我从没跟医院签过劳动合同。”胡女士说,签合同当天,她不在医院,医院草草发了份合同,要求立即签好合同上交,同学为了按时完成医院的规定才替她签的。合同书上的名字既然不是她本人的,合同也就应该无效,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医院至今仍扣留她的人事档案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医院应该尽快归还。

  胡女士说,与医院发生争议后,她收到了奉化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一份医院对此事的申请仲裁书。随后她以合同上名字不是自己签的提出抗辩,医院将合同书拿到上海鉴定后,撤消了仲裁。

  院方:胡女士违约

  昨天上午,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奉化第一人民医院方副院长,方副院长说,这份合同医院是视为有效的。方院长表示,胡女士离开医院已有一年,至今未付违约金,医院只能暂时扣留她的人事档案。胡女士如果赔偿了违约金,医院可以归还她的人事档案。对其他事情他表示不太清楚。

  法律界各有说法

  对于代签合同的事情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杨宇挺律师认为,胡女士的合同虽然没有委托同学代其续签合同,但她进修回来后,同学就告之她代其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上签名一事,应该说是属于得到当事人事后的追认。对此,胡女士未提出任何异议,劳动合同履行了1年多,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违约金,胡女士是清楚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对她有法律约束力。胡女士提前离开原单位,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杨明建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关系、劳动身份问题,如果是他人代签,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视为无效合同。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但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用承担。

  律师们都指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为别人代签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宁波人事局仲裁院一位姓郑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只是医院单方面就此事向奉化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撤消仲裁,并不表示这件事情就完结了,如果而胡女士对医院做法仍有异议的,自己也可提出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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