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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遭陌生人搜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2:30 新闻晚报

  在超市购物离开时,被陌生男子认作是贼,无故遭其搜身,两人随后起争执。超市保安闻讯赶来了解情况时,陌生男子趁机逃走。顾客认为,在大庭广众下被盘问搜身,名誉受到损害,现陌生男子逃走,超市应对搜身事件负责。为此,顾客把超市告上法院,要求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经济损失40元。日前,闸北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顾客的诉请不予支持。

  购物遭陌生人搜身

  5月19日中午,姜先生在超市购物。他结完账后经过收银台出口处时,突然从旁边窜出一位既未穿着超市工作服、也未佩带超市工作证件的中年男子。男子拦住姜先生的去路,称姜先生偷了超市的袜子,让其把袜子交出来。

  姜先生诧异地说:“我根本没买袜子,怎么会偷袜子呢?”然而,中年男子却坚称:“少废话,袜子就在你裤子口袋里。”

  尽管姜先生再三说未拿袜子,但考虑到陌生男子可能是超市便衣保安,无奈只得在众目睽睽之下让男子动手搜身。

  结果,姜先生口袋内除香烟、钱包、钥匙外并没有袜子。

  此时,身佩工号牌的超市保安闻讯赶来了解情况,陌生男子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回。姜先生见陌生男子逃走,随即拨打了110报警。

  超市辩称没有过错

  虽经公安部门多次调解,但因超市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不愿赔偿而使调解无果。6月29日,顾客姜先生将超市告上了闸北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超市方认为,如果姜先生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姜应将搜其身体的人告上法院。事发当日,超市保安见两人在收银台出口处争吵,便上前过问。就在保安了解情况的过程中,陌生男子趁机溜走。超市方认为,作为超市保安,其职责范围仅仅是维持秩序,无权扣押他人。且在整起事件中,超市没有过错。至于姜先生称陌生男子是超市便衣保安,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这一点。

  证据不足输掉官司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或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且侵害人在主观上要有过错。对于被侵害人来说,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请应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姜先生是被陌生男子诬陷为贼而遭搜身,虽然姜认为陌生男子是超市便衣保安,但对这一事实姜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姜称超市保安放走了陌生男子而认为超市有责任,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姜先生认为超市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提醒]

  姜先生之所以输了官司,关键在于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搜其身的陌生男子是超市的保安人员。在陌生男子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仅凭自己认为该男子是超市里的便衣保安,就要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顾客在超市购物一旦遇上类似的事件,应先证实对方是否是超市工作人员。在未查明对方身份之前,不要轻易相信对方可能是超市便衣保安,而让一些不法之徒钻了空子。同时,对于顾客是否偷了物品,超市保安无处罚权更无搜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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