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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为房产所有权两次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5:41 桂龙新闻网

  桂龙网22日讯 通讯员喻孝鹏 唐荣英 报道:家住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今年63岁的退休老干部赵某及其续弦妻子莫某,因房产所有权两次与自己的子女(三女一男)闹上法院。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本难念的家经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4年初赵某与其前妻离婚时,双方协商将三街老家房屋及果园果树全部归赵某及其四个子女所有。1994年11月,四个儿女与父亲赵某某协商,在灵川县灵川镇龙头岭小区31

8号地兴建住宅房屋。为了筹集资金,将三街石象角村老家房屋及果园场果树转让,获款40000元。该款用于购买位于龙头岭开发区地号为318号国有土地。因为新建房屋资金不足,儿子出资11000元,大女、二女、三女各出资3000元,父亲赵某某出资3600元。该房1994年12月动工兴建,1995年4月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为165.18平方米,共计费用63600元。同年8月10日,赵某某立下字据,写明在龙头岭建造的一座二层楼房是卖掉三街石象角村的楼房和两个果园所得款及家里原有存款的资金所建造,此楼房及财产属我和四个子女共同所有。1997年初,赵某某与莫某相识恋爱,赵某某与1997年元月2日向莫某立下字据,字据上写明:此两层楼房是我独资建造,此楼房的产权属我和莫某所有……。同年3月,赵某某将所建房屋申领房产证时,并未告知其四子女即在申办房产证的申请表格一拦中填写了“莫某”为共有人。灵川县房管所向赵某某填发了第00774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所有人为赵某某,共有人为莫某。同年4月19日,赵某某与莫某登记结婚。2002年11月30日,赵某某因遗失第007748号房产证到房屋管理所申请补发房产证,并登报申明作废。2003年7月23日,灵川县房屋管理所以赵某某为所有权人补办了灵镇字第20031167号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将莫某列为该房屋的共有人。莫某对灵川县房屋管理所补发给赵某某i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将莫某列为共有人不服,向灵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灵川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3 日作出灵复决字[2004]2号行政复议决定:撤消灵川县房屋管理所于2003年7月23日填发的第20031167号《房屋所有权证》,由县房屋管理所收回第007748号房屋所有权证,重新核发该房屋所有权证。在此复议期间,赵某某的四个子女得知其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与被告赵某某、莫某协商未果。于200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灵川镇龙头岭一小区318号地的房地产为四原告与赵某某共同所有。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房系父亲赵某和其四个子女变卖原有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出资所建造,故该房屋应属赵某和其四个子女共同所有。1997年3月,赵某未经四个子女同意,擅自以赵某为该房屋所有人、莫某与该房屋共有人向灵川县房屋管理所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赵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四个子女的合法权益,且申报的事实与实际不相符,因此赵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莫某认为赵某与自己在1997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经登记机关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子女未提出异议,故主张其本人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的意见,因该房屋登记的共有人与实际共有人不相符,故莫某的意见法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2005年6月3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该房屋的产权为赵某与其四个子女共同共有人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莫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分不公正及已过诉讼时效等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查明的事实一致。2005年11月1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桂龙网责编:见习编辑王香菊作者:喻孝鹏 唐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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