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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者当有其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0:08 红网

  今天,济南市有关部门通报了2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及处理结果,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通告》,要求各建筑业企业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作为紧急情况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对资金。《通告》要求,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到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工资发放台账。(《济南日报》11月22日)

  一个时期以来,拖欠民工工资竟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一些黑心老板无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总是赖账,有的平时只给点生活费,有的则半年六个月发次工资,更有甚者,竟一年才发一次工资,月工资制成了名副其实的“年薪制”。在这样一种情势下,一些民工则采取了一种过激行为,有的到政府部门上访,有的则爬塔吊以轻生相威胁,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则与欠薪老板“同归与尽”,酿出了一幕幕社会悲剧。

  常言道:住店付店钱,干活拿工钱。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得到报酬天经地义,然而,不知从何时起,恶意欠薪竟成了一种社会常态,欠薪者理直气壮,讨要薪金竟比登天还难。这样的行径与文明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可在具体执行中又有几个企业做到这一点?

  如何应对这一社会困局?除了教育劳动者要通过合法途径讨要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外,政府部门更应该担当起自己的社会和道义责任。就目前来讲,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官司,也根本没有相当的财力来与欠薪老板“叫板”,在这种情势下,政府部门就要及时出面,动用行政执法能力来规范欠薪老板的行为。对那些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的欠薪老板,该罚款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该拘留的拘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老赖们”得到法律的震慑,从而不敢再轻易地欠薪。

  欠薪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必须从一定的高度上来认识这个问题,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使欠薪成为社会常态。可以说,欠薪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考问着社会良知,考问着法律,它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筹码,容不得半点的马虎和儿戏。在一个民主与法制健全的社会里是不允许有欠薪行为存在的。

  诚然,从社会大背景上来考量欠薪行为,欠薪老板似乎也有“难言之隐”,但再难也不能把拖欠民工工资当成一种“正常”。民工(打工者)平时就是靠工资维持生计,没有工资,这些人咋活?况且,很多民工上有老,下有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这方面欠薪老板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

  眼下年关将至,欠薪问题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提醒社会中人,作为打工者,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别采取一些过火行为,那样会于事无补;作为老板应该敬畏法律,别拿着民工的权益当儿戏;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大检查力度,真正成为民工权益的“守护神”。只要全社会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格局,劳者当有其薪的困局一定能得到有效破解,人们期盼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稿源:红网)

  (作者:李红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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