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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赞同未成年人涉险助人(本期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张胜利史艺娜马江虹

  河南郑州15岁少年李洋助人致残,其母也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起刚刚一审宣判的案子,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法院不赞同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去从事高度危险性活动,更不赞同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

  案情发生在去年10月21日。

  郑州某厂退休职工冯德魁、李兰芳夫妇在洛达庙村拥有一幢4层楼房,当时14岁的李洋与其父母租住于3楼,张新建租住4楼。张新建家的钥匙不慎锁于房内,冯德魁便提供给他两根军用背包带,李兰芳则喊来李洋,准备用绳子拴住李洋从楼顶放到张新建家的窗户处,再进屋把门打开。李洋的母亲杨海英本不同意这样做,却没有坚持。未曾想,在张、杨、冯三人拉着绳子将李洋往下放的过程中,绳子打结处脱扣,李洋坠落受伤并致八级伤残。

  李洋被送到郑州市中心医院抢救,先后花去住院费、医药费等共计3.38万余元,其中张新建支付了2.7万元。

  2005年1月19日,李洋一纸诉状将冯德魁、李兰芳、张新建推上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13万余元。

  被告冯德魁、李兰芳夫妇辩称,自己当天只是帮助开门、借绳,都是助人行为。被告张新建则辩称,房东不同意撬门,使用绳子的主意也是房东出的,他们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仅是受益人,且已支付了两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时李洋尚不满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洋之母杨海英作为李洋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明确反对并加以制止,但其反而参与了帮助拉绳,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同等责任。李兰芳、张新建的行为致使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洋处于高度危险的境地,所以,对李洋的受伤亦应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兰芳、张新建共同赔偿原告李洋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9263.48元。

  法官说法:助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支持。但因未成年人的体力、心智发育尚不完全,社会经验有所欠缺,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法院不赞同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去从事高危险性的活动,更不赞同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但法律提倡向善,以人为本,由于原告行为具有助人性质,为了不让本案原告在其成长过程中丧失对这个社会的信心,因此法院依据法律所赋予之裁量权,将原告所应获得赔偿的比例由50%调整为60%。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3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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