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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索赔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秦法

  【金陵晚报报道】 妻子外出归来,丈夫拒不开门,无奈,妻子请来“110”强行开门。哪知,当场“捉奸”,还意外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签订的“不准有外遇、永远不变心、甲方每天回家过夜,不让乙方生气”等内容的“婚姻保证协议”。而这份荒唐的协议,又引发了一场离婚索赔案。

  平淡生活磨灭爱情

  1998年,25岁的薛萍经人介绍,认识了与之同年的于明,热恋两个月后,两人闪电结婚。次年12月,薛萍生下了儿子小凡。

  小生命的降临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增添几分幸福,反而因为日益增加的经济和家务负担产生矛盾,夫妻之间常有争吵。薛萍常带孩子回宿迁的娘家居住,夫妻关系有所恶化。可是,为了孩子,两人仍维持着并不美满的生活。

  撬门惊现陌生女子

  2004年5月,薛萍为帮弟弟筹备婚事带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5月16日,薛萍回家取衣物,可于明明明在家却拒不开门。任凭薛萍怎么叫门,屋内一片沉默。

  无奈之下,薛萍叫来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帮忙,可于明仍不开门。这时,薛萍产生了一丝不祥的预兆,立即拨打了110电话求助。警察赶到后,强行打开门,薛萍最不想看到的一幕映入眼帘:丈夫与一陌生女子单独在家,部分女性用品也赫然摆放在自己家中。

  荒唐的婚姻保证书

  望着急于解释的丈夫,薛萍无言以对,机械地收拾着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可就在这时,她意外地发现了一份协议,一份丈夫与该女共同签名的包括“婚姻保证、家务保证、财政保证、违约惩罚细则”等内容的“婚姻保证协议”。

  细看协议内容,薛萍感觉到一种从未有过的愤怒,协议中的甲方是自己的丈夫,乙方正是居住在家中的女子。

  协议中的婚姻保证部分约定:双方不准有外遇、永远不变心、孝敬双方父母等;家务保证部分约定:甲方必须每天回家过夜,打扫卫生,不让乙方生气,制造欢乐气氛,让乙方有温馨感、安全感。乙方必须保证家中清洁卫生,承担家务,保证膳食营养合理,不能拒绝甲方的拥抱,不许网恋等。

  财政保证部分约定:甲方要努力挣钱养家,保证家中高质量的生活,个人收入不允许保密,重大开销必须经乙方同意。乙方要做到开销合理财务支出透明化,重大支出经甲方同意,不购买奢侈物品等等。

  令薛萍哭笑不得的是,这份协议还约定了“违约惩罚细则”,如语言违约罚款100元,非原则性行为违约罚款200元,原则性违约,除对方谅解,否则自行了断。

  离婚索求精神赔偿

  看着这张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薛萍彻底死了心,收拾好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后,离开了家。2005年8月,薛萍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同时,要求于明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

  庭审中,于明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薛萍认为,根据于明与第三者写的“婚姻保证协议”,足以证明于明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对此,于明表示,保证协议只是双方开玩笑时拟写的,没有实际意义,自己没有与任何异性同居,物品是女同事暂放家中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判离但不支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考虑到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已养成一定的生活习惯,判决儿子小凡由薛萍抚养,于明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

  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法院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薛萍提供的保证协议不能证明于明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驳回薛萍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新闻链接

  根据2001年4月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4种法定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婚姻过错赔偿制度进行了3个限定:1、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2、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第三者”或者“二奶”等不承担赔偿责任。3、只有确实是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要求赔偿,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过错赔偿。

  过错索赔难在举证

  很多人会问,都白纸黑字写出来了,为何还不能证明于明出轨之实?秦淮法院民庭法官认为,这起案件反映了当前离婚过错赔偿案件举证难的现实状况,案件的当事人薛萍虽然提供了在一般人看来足以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但从法律角度和证据规则要求来看,这些证据仍不充分。

  由于婚姻过错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4种,相对于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3种情形的证据采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最难收集。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如果证据保全意识不强,往往到离婚诉讼时证据收集已不可能或不全面;另一方面同居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不易知晓,相关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更是少之又少。

  据不完全统计,秦淮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错赔偿的案件有20多件,但真正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只有10%,得不到支持的原因,大部分都是败在证据不充分上。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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