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城镇集体所有权能否作具体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5 法制日报

  立法前沿

  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目前很难作出统一规定

  应进一步总结集体经济改制中明晰产权的经验

  深入调研之后城镇集体财产归属应作出明确规定

  本网记者 吴坤

  目前能不能在物权法中对城镇集体所有权作出具体、详细、可操作的规定,是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注的另一个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改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今年7月10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没有作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对此,社会各界争论较大。有的提出,应具体规定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有的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经过改制基本上已不存在,可以不作规定。

  今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其形成背景和资金构成相当复杂,目前很难对其归属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个问题尚需通过深化改革,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对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是可能的

  在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权法作为物权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应对物权的主体,也就是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物权的归属,平等地、详细地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在物权法中对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归属作出规定是可能的。

  李明豫委员认为,城镇集体经济的动产、不动产的归属以及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现在城乡集体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近四分之一,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一千多万人,财产的归属问题应该明确,也有可能明确。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城乡集体经济条例,对集体经济财产的归属问题就有些规定。再加上这几年集体经济在改制中,在产权明晰方面积累了经验,把这些经验很好地总结一下,在1991年制定的条例的基础上加以提高,形成物权法对集体经济财产归属的规定,是可能的。

  建议由法律委牵头组织常委委员做进一步调研

  “我国的城镇集体经济量大面广,在新中国成立50多年的实践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一领域急需相关的法律作保障。建议物权法对城镇集体企业动产、不动产的物权作出比较全面和明确的规定。”陈士能委员说,现在的四次审议稿,与向社会征求意见稿比较,总的感觉删改以后的表述没有明确地涵盖城镇集体经济,主要内容反而比三次审议稿有所减少,而且讲得不具体。对集体经济的不动产、动产的归属和行使所有权,没有直接地作出明确的规定。四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等于没说,因为这种表述放在哪儿都可以。

  陈士能表示,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深化集体经济改革以来,全国的集体经济改革至今大部分已经完成。从全国的集体企业实践来看,新的集体经济出现以下一些形式:新型的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中的集体经济成分、相互参股的联合经济组织等等,集体经济的这些实现形式,基本做到了产权明晰。所以,集体经济、集体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是可以明晰的。

  陈士能建议,由法律委员会牵头,在物权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过程中,组织一些常委委员一起下去,进一步做调研。然后,在这次审议的基础上,对物权法草案中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像国有和私有财产一样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要以后再由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作规定。

  (责任编辑 郑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