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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叫停案件请示汇报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5 法制日报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其中有一项“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的措施,比起死刑复核程序等改革,可能并没有吸引太多人的眼球。但是,“实现审判的公平公正,法官独立判案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将不可估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说,这项制度的实行不仅能减少来自法院外部的干预,更关键的是减少了审判内部的行政化色彩,避免因“干预”而带来的“人情案”,在法院真正实现“我审判,我负责”。

  日前,一中院就叫停了“审判工作行政化”,细化了承办法官的权力和责任。要求裁判文书的质量责任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从事实认定到判决主文,从文书格式到文字校对,一律由承办法官把关负责,审判长、院庭长仅对其修改过的部分承担责任。

  为了使庭长们对审判质量的管理不再局限于听取汇报和审批案件的行政化管理,一中院还实行了庭长信访接待制。四十多位庭长、副庭长每天值班接待来访当事人,即时听取情况、即时解决问题、即时化解矛盾。通过信访接待,倒查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调动原案件承办人和有关责任人妥善化解涉诉信访。

  据悉,截至10月,该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1642人次,72%的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当天都得到了答复处理。“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年底集中突击结案问题,其形成原因也与现行的以单纯量化指标评价法官工作业绩的管理方式密切相关。”池强说,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一个案件的审理经过审判人员、庭长、院长数人之手,层层听汇报和审批把关,严重地降低了审判效率,也限制了法官自我潜能的发挥。而明确和落实审判职责后,法官的中心地位突出了,法官参与决策管理的程度和范围扩大了,真正实现了独立审判。

  池强表示,一中院的这些做法还不成熟,在今后的探索实践中,他们还将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细化承办法官对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合议庭合议等案件审理全程责任;进一步明确审判长的责任,尤其是在审判管理中的职责,审判长要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对其他法官起到示范作用;进一步明确庭长的责任,清晰界定庭长在案件管理中的职责,鼓励庭长通过亲自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行使案件决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说,把法官职责进一步细化值得借鉴,将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实行有别于行政人员的专业化管理,这是避免审判受行政干扰的必然出路。目前,北京一些法院已经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它将会更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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