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卖酒给未成年人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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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5 法制日报 |
商务部11月7日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第30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对经营者罚款不妥,执罚机关在操作中必然遭遇尴尬。 从实践中看,经营者怎样才能杜绝“卖酒给未成年人”呢?惟一的办法是查验买酒 人的身份证,而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经营者均无权查验身份证,无疑使经营者陷入两难的境地。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警察有权查验身份证;公民在办理婚姻事务、兵役事务、出入境事务、户口变更事务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此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可见,除上述列举的事项外,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公民出示身份证的法定义务,其他如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公民出示身份证的法定义务,显然该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此设定公民的法定义务与居民身份证法相悖,也就是下位法抵触了上位法,该条款值得商榷。 从执法后果看,倘若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给予罚款,该经营者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在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只能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判断是否合法的依据,由于上述规章与上位法抵触,将丧失参照价值。如此,该行政行为将陷入尴尬的困境。 因此,上述商务部的规定条款为酒类经销商设限,有越权之嫌,亦不合理,该条款应予取消或修改。 作者单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