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诉部门绩效管理要重视过程控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56 检察日报

  在实践中,量化考核制度在确保公诉部门做好业务和队伍建设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量化考核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设计和具体实施量化考核办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对公诉人工作结果(如结案数量、事后的案件质量检查结果和定期的遵章守纪统计)的考核,以此作为确定奖惩的标准,而不怎么重视对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另外,在实施量化考核工作中,没有更多地强调公诉部门负责人的具体作用,而是以“一岗双责”的职责要求加以确定。

  针对前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现代企业通行的某些绩效管理手段,结合公诉业务和量化考核实际,形成更加侧重于对公诉人工作过程实施控制和督导的绩效管理方式。其主要包括绩效计划和目标、绩效计划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和沟通、绩效改进等等。

  绩效计划和目标

  这是绩效管理体系的第一个环节,是使绩效管理取得成效的基础。对于公诉案件质量及公诉人能力、业绩的管理,应选择那些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案件质量的保证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对于公诉人德、勤、廉的管理,则适用检察院通行的规章制度。

  公诉案件质量及公诉人能力、业绩的计划和标准,主要包括结案数量、案件质量两大部分:

  1.结案数量的设定原则。一是根据对以往年度结案数量的分析,全年完成的案件审查的数量;二是考虑各公诉人的能力,要求检察员、主诉检察官的结案数量要适当高于助理检察员;三是对可能发生的情况的预测,主要指一旦受理案件数量低于正常年份,则按照实际下降比例降低对结案数量的要求;四是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规定奖励办法。

  2.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市检察院《关于实施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意见》,一是将对案件质量影响重大的项目列入管理内容,包括实体审查、程序审查、诉讼监督、诉讼文书、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办案效果等。二是切合案件的特点,本着充分发挥公诉人主观能动性的原则,将公诉人是否具备辨析能力作为标准,如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要求对于证据存在欠缺的案件,能够正确实施引导侦查的职能;对于无法补充而不能达到准确认定标准的案件,能够全面、客观、清晰地论证。三是强调对公诉人决策能力的评定,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与终审判决一致的情形,规定为加分事项。

  部门负责人如何控制和督导

  公诉人在依照计划和标准开展工作后,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公诉人的工作进行控制和督导,即绩效沟通。主要内容是:

  1.部门负责人的控制和督导。(1)及时、客观地发现、记录事实。对公诉人的评价,更多地要受部门负责人所提供评价依据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的影响。所以,部门负责人应当十分注意及时、客观地记录公诉人的优点和不足。(2)及时向公诉人反馈意见。任何一个公诉人都希望了解自身存在的不足,部门负责人及时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可以保证工作质量并促进公诉人改进工作。(3)与公诉人制定工作计划。在充分了解公诉人优点和不足的前提下,部门负责人应当就如何发扬优势、克服不足,与公诉人共同制定有效的工作计划。(4)建立分类管理档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建立公诉人案件档案和行政档案。其中,案件档案为一案一档,行政档案为一人一档。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沟通内容和改进情况。对于档案所记载的情况,要做定期的汇总、分析。

  2.控制和督导的原则。对于公诉人办理案件情况的控制和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一贯性,即贯穿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二是全面性,即不放过绩效管理所需的任何细节;三是客观性,对控制和督导有误的及时纠正;四是一致性,即对所管理的公诉人实施标准一致的控制和督导;五是持续性,即应当随着具体事项的发生,随时开展控制和督导。

  3.控制和督导的环节。(1)对于公诉人办理案件情况的控制和督导,应当在坚持一贯性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通过处理日常具体事项、听取案件汇报、审批案件、案件复查四个环节进行。(2)对于公诉人其他表现的控制和督导,则贯穿在日常工作的始终。

  运用管理数据加强培训

  为了改进工作,需要合理运用对公诉人工作过程实施控制和督导所收集的基础数据,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诉人的培训。绩效管理培训可以克服在培训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随意性、盲目性。因为,培训计划的设定是依据对日常收集的基础数据的分析结果,实效性更强。并且,由于各公诉人业务水平之间存在差异,培训需求不尽相同,故基于绩效管理实施的培训也更具有针对性。

  1.部门负责人根据在控制和督导工作中发现的个别性问题,通过沟通向各公诉人提出培训建议,由公诉人通过自我培训加以改进。自我培训的优势在于可以随时发现不足并及时改进。

  2.针对在控制和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由部门领导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全员集中培训的计划。全员培训的优势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