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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500元之内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4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韩暄

  宁波晚报讯有车一族都知道,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办理车险时都有“500元以内车损由投保人自负”的约定。这约定是在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出现的,这是不是有霸王条款之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就此将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保险公司不讲公平?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称,他们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车险,除了常规车辆保险条款外,还特别投保了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他们在付了保费拿到保单(这是一份格式合同)后,发现保单上有“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约定绝对自负额为500元。于是,他们向保险公司发函提出异议,认为“显失公平”,要求修改或删除该条款,但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其他保险公司也有同样免责约定,不同意修改或删除。3个月后,他们的投保车辆发生一起追尾碰撞事故,就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赔偿的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扣除了500元的所谓绝对自负额。

  他们认为,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定投保人对车损500元的绝对自负额度,这是保险公司竭力规避自身赔偿义务的免责条款。他们要求法院认定“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补充赔偿500元。

  投保人拥有选择权?

  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是经他们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设定的,不是所谓的霸王条款。规定绝对自负额,也是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目的是为了保险业的良性发展。目前,宁波市区内还是有一些不设定“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若不同意“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可以选择那些保险公司投保,大地保险公司并未限制投保人的选择权。导司律师事务所当时选择大地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合同,表明他们认同合同中所有条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大地保险公司设定“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后仍给予投保人选择权,绝对自负额可以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不等,保险公司相应给予保费优惠,绝对自负额越高优惠越多。导司律师事务所投保的车损绝对自负额为500元,当时享受了保费12%的优惠。所以,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不公平之举。还有,“不计免赔险”是不能概括“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的,保险赔款计算方法是“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金额”减去“选定的自负额”。

  目前,法院正在对此案作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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