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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边50米内严禁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1:2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蔡铁锋

  宁波晚报讯继《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之后,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市安监局日前出台《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严禁购销小型以上礼花弹。

  暂行办法规定,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登记手续。《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分为“零售”和“季节性零售”两种,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季节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45天。

  办法规定,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边沿以及农(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设立零售(季节性零售)单位。经营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应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应无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暂行办法规定:严禁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经营证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等烟花爆竹品种;严禁购销小型以上礼花弹;销售点临时储存烟花爆竹不得超过20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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