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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震慑“电耗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2:35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刘健通讯员刘丛秀张晓鹏)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朱自清、财经委副主任明连成、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及省公、检、法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50多人聚首兰州供电公司,召开了“兰州电网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专题研讨会”,这是兰州电网历史上规格最高的反窃电专题研讨会。

  近年来,各类窃电行为愈演愈烈,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的侵害,直接威胁电网的安

全稳定运行。为有效打击窃电行为,维护用户利益,我省正在酝酿出台《供用电条例》。记者连线

  窃电行为日益猖獗据不完全统计,兰州电网在2003年至2005年11月10日期间,发生盗窃、破坏各类电器设备案件132起,其中特大案件56起,重大案件71起,一般案件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390多万元。

  除了电力设施被严重破坏以外,大量的窃电行为也令人瞠目。据兰州供电公司统计,2003年至2005年10月,先后查处窃电户1600户,追补电量2440多万千瓦时;仅2005年1月-10月估计累计补回电量达1180多万千瓦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7.5万元。

  兰州供电公司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窃电这股“风”之所以难以刹住,主要原因有: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窃电不犯法;受经济利益驱动和诱惑,一些企业把窃电当成了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

  法律缺位打击无力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适用法律的缺位,很多窃电犯罪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盗窃人的法律责任。

  2003年至2005年10月,兰州供电公司先后查处窃电户1600户,计量差错电量1416户,但是没有一个人因为窃电被起诉和追究法律责任。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打击不力的情况,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比较完备的反窃电法律或法规,现行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窃电行为的刑事处罚缺乏具体规定,使窃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电力部门也制定过一些处理窃电的规定,对打击窃电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规定是内部文件,对窃电行为未能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供电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没有执法权,加之现行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窃电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这给电力企业和执法机关的查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一名长期从事反窃电工作的刑警告诉记者,电能有其特殊性,绝大部分窃电案件的具体作案时间都无法认定,因而盗窃电能数量也无法准确计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唐建国对记者说,法院在审理窃电案件时,常常因窃电的时间和数量无法计算,要定罪量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标准可参照,使法院和供电部门都很被动。

  酝酿出台地方法规兰州供电公司组织召开此次研讨会,目的就是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研讨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治理办法,进而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从根本上制止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用电秩序。

  经过各相关部门多方努力,我省拟出台《供用电条例》,这部依照《电力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条例》对窃电行为的定义、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执法体制、窃电金额的计算及窃电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对窃电行为的查处程序、立案查处的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特别强调了对用户的保护,要求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对窃电者行使断电的权利时,不能影响其他守法用户的正常用电,必须做到三点:事先通知;采取防范措施;不影响公共利益或危害公共安全。

  截至目前,该《条例》的第七稿已经报送省经委、省人大等相关部门。

  本报记者刘健通讯员刘丛秀张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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