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提供证明方能享受利率优惠和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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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3:50 金豹网-锦州晚报 |
本报讯(记者李少白)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等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就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据人行锦州中心支行的有关同志介绍,《实施办法》主要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并且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对于老办法而言,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 储户若在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在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12月1日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而且证明还有编号。 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同时其利息所得按规定扣缴利息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