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11·11”矿难两名执法人员被判刑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5:42 新华网 |
新华网郑州11月23日电(李旭兵、古文洪)在造成34人遇难的河南平顶山新生煤矿“11·11”特大矿难案中,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稽查大队行政执法室原主任任江涛、稽查大队小分队原队长马付权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日前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2004年11月11日,新生煤矿在开采中突发瓦斯爆炸,酿出34人遇难的惨祸,被事故调查组确定为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法院调查认定,2003年7月,平顶山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任江涛受国土资源局的指派,负责审核验收工作。2003年10月,任江涛在没有见到有关实测人员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在新生煤矿上报的“河南省小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复查验收表”中“不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签字栏内签署“合格”,致使该矿南店井区的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之后该矿顺利通过复工验收。 在此期间,马付权受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带领工作人员负责对鲁山县辖区小煤矿及新生煤矿履行查处职责,马付权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实际测量,致使新生煤矿南店井区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未被发现和纠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江涛、马付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