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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不公开可罢免村干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6:55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讯在11月21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首次列入审议程序。

  草案规定,村务公开的第一大类为经济发展事项,包括: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经营方案、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

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办公经费的使用;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各级政府和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有关经济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二大类为社会发展事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名单、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有关社会发展的其他事项。

  草案规定,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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