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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女家中被害 家属索赔18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2:4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栗占勇

  在震惊省城的世纪花园凶杀案中,一家母女3人家中被害(本报曾连续报道),被害人的家属张树方(化名)认为小区安防存在问题,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这起备受关注的“安全之诉”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裕民法庭开庭审理。

  三被告被索赔182万

  这次案件的被告有3家,第一被告是河北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是石家庄世纪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是石家庄世纪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昨日的庭审中,第三被告没有派人参加庭审。

  法庭开庭后,张树方的委托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宣读了起诉书,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张树方妻子、女儿3人被杀的死亡补偿费67.1万元、丧葬费1.68万元、医疗费3.5万元、未成年子女抚养费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合计182万多元。

  李庄说,被告售房前曾描述,“……世纪花园:一个纯正的花园社区……住在世纪花园,您可以这样生活……夜晚的社区在红外线电子系统的监控下会更安全。保安人员彻夜巡更,守护着各位居民的美梦……智能化IC卡管理系统、出入口自动门禁系统、自动巡更系统等,从居家生活到社区保安、达至立体化智能体系”,张树方是在看到这些描述后购买

商品房

  李庄说,世纪花园建成后,被告完全违背了公开约定的承诺,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形同虚设,小区治安案件频频发生,居民深受其害。该案案发前的两年内,当地警方针对小区周边红外线报警系统损坏、保安巡逻人数不足、大门监控存在问题,多次对被告提出并责令其整改。但被告充耳不闻,以致酿成母女3人家中被害的血案。

  小区安防谁负责?

  第一被告的辩护律师答辩称,

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人,不负责安全保卫的义务,原告以人身损害起诉第一被告(河北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明显错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

  石家庄世纪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其辩护律师称,该公司对世纪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早已于案件发生前一年终止,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在案发时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当时对世纪花园小区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是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因此,第二被告不负责安全保卫义务,起诉第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随后,法庭确定了3个调查重点:一是查明原被告间相互关系,二是查明原告所说的损害事实,三是查明被告履行义务情况。

  原告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说,被告售房广告中称有红外线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等,这些虽然没有写在

购房合同里,但属于向购房者的要约,张树方是因为看到这些承诺才购房。张树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住户手册、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证据里还包括两个“证明小区存在治安问题”的证明。一个证明是,2004年9月公安机关指出该小区周边红外线损坏,不能发挥作用,小区保安人数不足;另一个证明是,2005年1月份公安机关再次指出该小区违反安全保卫责任,要求小区修复周边红外线报警系统,增加巡逻力量。杀人凶手曾经向警方供认,他案发前3次翻越围墙,然而小区监控室没有丝毫监控资料,也没有惊动保安。

  被告的律师质证时说,首先,他们对张树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这些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联性有异议,广告中称的红外线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等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法律意义的要约。当时原告购买的已是“现房”,并不存在违约问题。

  法庭上,原被双方各持己见,互相争辩,一直开到12时多才休庭。昨日上午,法庭没有达成调解,也没有当庭判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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