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物权法 与百姓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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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8:46 贵州日报 |
目前,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已经进入提出草案征求意见的阶段。物权法与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它的颁布实施,无疑又为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物权是每个人生存面临的最基础的问题,有财产,就存在财产的确认、维护权利等问题;没有财产,就有取得财产的过程。物权法通过明确归属,定分止争;通过加强对财产的保护,鼓励人们充分利用财产,创造更多财富,物尽其用;对物权进行更为充分完善的保护,以鼓励权利人创造、积累更多的财富,进而民富国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国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主要对象,重心在于放权让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整个过程就是使国有企业公司化,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人担心的私有化问题却不容回避。如何保证我们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之路不会变成国有资产流失之路,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外,物权法将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法制保障。国企改革主要采取股权分离的方式,把国家完全控股改革为国家部分控股,民间资本、国外资本逐渐进入。在这个资本构成变化的过程中,由于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如认为在各种资本支持下的企业到底属于谁不清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会改变整个国家经济基础的公有制性质等。物权法的最终推出将有助于廓清这些迷雾。起初有专家提出,要顺应目前经济改革的趋势,确认公司企业法人所有权。但我们看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这种表述。所谓的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即是公司法人享有整个企业的完全所有权。而依照物权法理论,所有权是对财产最为完整、最强有力的支配形式,并且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如果承认企业法人对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则会损害国有财产,为某些人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保护伞。物权法没有肯定法人财产所有权,但是确认企业对于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就在赋予了作为出资人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同时,确立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这对于明确产权关系,提高经济效益,尤其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我国是农业大国,解决农村问题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维护农村经济生活秩序,农村才能稳定;只有农村稳定了,中国才能稳定。土地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前些年,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有的农民因耕种田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而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等。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推出,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已经承包经营多年。如何处理这类纠纷,一直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实行债权保护,而没有明确它的物权性质。根据债权的一般规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如有违约情形,所承担的责任大都是赔偿损失。物权则进一步表明,一旦物权受损,物权人还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标的物、排除妨害等。对于发包方擅自转包的行为,如果不承认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则不利于对农户权利的直接、有效保护。物权法除了重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还强化了承包人的相关权利,如承包期内土地经营承包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这无疑是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司法保护。 着眼于农地使用权永久化,以永佃权(可称为农地使用权)的思路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特点。国家对农用土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征地补偿程序,以制止低价征收高价出让、从中获取土地征收高额利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寻租”行为,既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也将促进土地资源用益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国内房地产业的发展,城市房地产价格飙升,人们逐渐将买房目光投向郊区,农村的“城里人”越来越多。因此,宅基地以及建在它上面的房屋转让问题随之而来。主要是随地上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转让。也不乏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从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它是农民维持其生活、生产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长期以来,对于宅基地的分配和流转,我国都执行着非常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法律政策。物权法也不例外,基本排除了以自主自愿的市场交易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城市居民到农村去买宅基地是法律所禁止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间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参与者需要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担保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物权法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也可用于抵押,实际上是对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的突破。物权法规定允许对生产资料进行抵押,允许公路、电网等收费权进行出质,不但可以扩大企业或者农户的融资渠道,还可以保持企业或者农户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宅基地、房屋都不能用于交易,农民可用于担保融资的只有动产,如果限制动产抵押范围,将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完善担保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便利企业和公民个人进行融资,而且顺应世界现代担保的发展趋势。 基于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来彰显权利人并保障其权利。但是,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负担的问题,将通过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得到解决。不动产的登记费用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这肯定深得人心。 随着高层建筑物、居住小区的大量出现,普通百姓对于安身立命最大的私产————房屋享有哪些权利已经成为当前一大热点问题。站在业主的角度,对业主权利的方方面面作出详尽规定,以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这也是人们极感兴趣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制,且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使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对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有了法律保障。除了规定最常见的小区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问题外,还涉及建立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来预防房屋预售中的“一房二买”现象;确立不动产相邻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当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使用房屋时不能损害相邻人合法通风、采光等权利;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如果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还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总之,生活中许多看似讲不清道理的事情,都可从物权法找到答案。 作者:周军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