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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须出让不租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9:35 南方日报

  广州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须出让不租赁

  土地出让金计收依据得到明确

  本报讯(记者/张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日前,广州市政府转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上述政策。

  新批建设用地以出让为主

  《意见》指出,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都要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意见》明确,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开发原划拨用地应补交出让金

  《意见》还明确了广州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依据:

  以“熟地”形式出让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依据。

  因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原划拨用地、经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用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当于政府的土地纯收益)。

  利用原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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