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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新规整治“拉链路” 新建道路5年内禁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9: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华克涧)昨天,深圳市最近一期的政府公报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深圳特区准许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作出了最新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条例规定,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或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或确认举行

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人行道,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并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条例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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