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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赔付2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9:49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苗霞 陈芳 实习生龙芳华)记者今天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我省检察机关按照其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错误办案给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给予赔偿。1995年1月至今年9月,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赔偿申请541件,立案381件,予以赔偿183件,不予赔偿170件,由于被申请人撤回赔偿请求等原因作其他处理的25件:共计支付赔偿金250余万元,返回财产333.5余万元。

  事件一:

  近日,`湘阴县冶炼厂下岗职工常勇,收到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给予赔偿12446.85元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两年之久的赔偿请求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2003年7月18日,常勇以其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被错误关押193天为由,向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常勇于2005年5月10日将材料补充齐备)。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23日11时许,常勇驾驶营运三轮摩托车行至湘阴县汽车站路段时,因超车躲闪不及,与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撞挂,造成徐某受伤。

  同年7月10日,湘阴县公安局认定常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负次要责任。8月2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徐某伤情属三级伤残(重伤)。9月14日,湘阴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常勇刑事拘留,10月24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部门认为常勇交通肇事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公安,建议另作处理。

  2002年3月27日常勇被取保候审,共羁押193天。同年7月3日湘阴县公安局认定常勇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案。

  事件二:

  南县浪拨湖中学教师余正良2000年10月10日以“南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和违法扣押财物”为由向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

  1999年1月4日,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正良涉嫌挪用公款,在未立案侦查时出具扣押证扣押赔偿请求,同年5月22日余正良被逮捕。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正良在担任南县浪拨湖乡联校总务主任期间,由余本人签名,在南县教育互助储金会办理贷款5万元,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性活动导致亏损,逾期未还。

  经查证,该互助储金会属于非法的融资机构,其运作程序不受金融法律的保护,因此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浪拨湖乡联校贷款,余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支付余正良被违法关押及违法扣押和收缴茶叶、旧货车,因茶叶过有效期、货车已无法使用造成财物损失赔偿金共计47339.60元。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作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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