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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给财险公司松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0: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从明年1月1日起,财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今后财险产品的开发时间将进一步缩短,价格也更加市场化。此外,市场关注的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可在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财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中国保监

会进一步下放了财险产品开发权限,今后财险产品的开发时间将会缩短,价格将更加市场化,而市民也会有更多选择。

  仅四类险种仍需审批

  根据《办法》,需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才能上市的财险产品主要包括: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4类险种。

  除此之外,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即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该办法规定,对于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叫停”。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实施后,保险产品的审批种类、审批手续和流程的减少,增加了保险公司产品的自主管理权,从而可以有效缩短保险产品从开发设计到投放市场的周期。“财险产品开发权下放后,无疑将激发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财险公司有望走出眼下同质化竞争的怪圈”。某业内人士如是说。

  备案类险种费率不设限制

  据悉,市场关注度最高的机动车辆保险不适用于备案管理,但其费率可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办法》规定,对于审批类产品,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保险费率,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后报所在地保监局审批;超出范围的,应由其总公司报保监会审批。

  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或自主开发保险条款和费率不设任何限制,但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并报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保监会官员表示,对财产保险产品实行上述两级管理模式,主要是考虑到财产保险的风险种类和风险高低程度存在较强的地域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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