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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将“冻结”KTV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0: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司法解释将“冻结”KTV业?(图)

  都市人很喜欢到K厅唱歌。图为一名可爱的小朋友在唱歌。记者 倪黎祥 摄

  本报讯 (记者毕征、卜松竹)“如果司法解释这么制定,音乐电视不能播了,K厅也就很难开下去了。”连日来,多位KTV业的经营者表示了忧虑。最高院日前下发《关于审理

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这场涉及中国内地上万家卡拉OK厅以及近50家境内外唱片公司的“MTV维权风暴官司”如何判决,不久后将有定论。

  MTV作品属性由司法部门认定?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昨日表示,如果这个征求意见稿最终得以通过,对于广州的KTV经营者来说将非常不利。他解释说,如果把卡拉OK作品当作“电影或类似电影作品”,K厅没有经过允许就不能播放了。以往在诉讼过程中,关于卡拉OK作品是否属“电影或类似电影作品”一直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如果套用了这个司法解释,等于为这种争论下了最后的结论。

  另有专家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新概念,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972年修改时第一次提出,当时全世界还没有卡拉OK这种娱乐方式。我国颁布《著作权法》至现在,无论是立法部门,还是国家版权主管部门,或者是国家电影、音像制品主管部门,都未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出立法解释或者行政解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概念还处在探索、研究过程中,在此情况下,由司法部门来认定MTV的作品属性是不妥的。

  播放歌手演唱会不会侵权

  新司法解释规定,“对音乐现场表演进行机械录制等不具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不适用本解释。”

  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一位法官对此解读道:“这意味这类只有演唱会表演背景的,只能看作录音录像制品,不享有放映权,KTV播放也就不侵权。”

  被卷入诉讼案的广州加州红卡拉OK俱乐部的律师苏钥平则表示,这并不能为KTV经营者提供更多空间,因为如果经营者自己制作MTV作品,无论是使用音乐新配以背景画面,还是到演唱会现场录制,都会侵犯到音乐作者或者演唱会组织者方面的权利,引发新的诉讼。同时,这种方式还存在着发行权的瓶颈,可能更加复杂。

  赔偿数额不能狮子大开口

  针对侵犯版权赔偿数额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和方式、场所位置、作品流行程度、当地文化市场行情、侵权人过错及其已支付相关权利人费用情况等,并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同类型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收费标准处理。”

  对此,有律师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提法,可避免著作权人狮子大开口”,原来的按照“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作为赔偿的标准,都存在难以准确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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