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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干部偿还 法院再审:撤销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3:28 大众网-农村大众

  “在突然接到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后,俺们三人焦急万分,自那以后的三百多个日日夜夜吃睡不安……是你们帮俺讨回了公道,真是太谢谢你们了!”11月21日上午,在苍山县检察院民行科办公室里,徐峰、徐夫堂、张成平3名村干部紧紧地握着检察官的手说。

  1994年春天,苍山县贾庄乡政府为帮助村里搞山区开发,到县农业银行争取了部分扶贫贴息贷款,并用此贷款到县农业局林果站购买了一批板栗树苗,分给村里种植。树苗款

采取先由乡政府从县农行借款统一支付,然后于同年4月安排各村与农行补办贷款手续的方式进行。但根据当时农行的小额贷款规定,村委不属于贷款主体范围,银行信贷员就安排村干部以个人名义贷款。按照上述办法,该镇桥头村党支部书记徐峰、村主任徐夫堂、村会计张成平以自己的名义并相互作担保,为分得的20000余棵树苗贷款,共计二万余元,期限二年。十年后的2004年10月,县农业银行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2004年11月18日,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对本案缺席判决,判令三人偿还县农业银行借款本息3万余元。

  2005年5月,徐峰、徐夫堂及张成平,来到苍山县检察院申诉,反映他们在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未参与庭审、也未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树苗款贷款即将被强制执行。苍山县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通过仔细审查原审卷宗,发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未按法律规定向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和文书,县农业银行也未向法庭提供期间向其三人催收贷款的证据。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贷款人虽系上述三人,但他们并未使用受益该借款,贷款的使用受益人是该村村委,法院判决由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系判决承担责任错误。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该案未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传票和文书,程序违法。苍山县检察院遂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请临沂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今年10月25日,苍山县法院再审后,县农业银行主动撤回了对上述三人的起诉,法院对原判决予以撤销。至此,徐峰、徐夫堂及张成平3名村官的责任得以免除,他们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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