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代人受过”担保人支付欠款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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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3:50 金豹网-锦州晚报 |
本报讯(李飞刘宏伟记者姚琦东)因为帮朋友忙,自己在他人借贷过程中做了担保人,没想到最后朋友还不上款,自己还得为别人的欠款埋单。 去年4月25日,凌河区一塑胶公司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与李某达成借款协议,该公司从李某那里借款15万元,借期一年。该公司每月除了支付利息2000元外,借款到期时还应一次性偿还李某15.6万元。协议签订过程中,朱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提供担 保。此外,签订协议的当天,该公司为朱某出具一份说明,写着朱某是担保人,如发生一切事情,朱某不负责任,更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出现意外,该公司与李某协商解决,朱某只起证明人作用。一年后,借款到期,该公司只偿还利息24000元,还欠李某15.6万元。朱某表示,自己只起证明人的作用,借款合同中没有说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款由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如果有自己也不会在担保人上签字。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为朱某出具说明来证明朱某只起证明人的作用,但李某并没在上面签字,也不认可,另外有关法律也规定了担保人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凌河区人民法院判该公司偿还李某15.6万元,朱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公司仅能偿还4万多元,朱某支付李某1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