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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燃油附加费延长征收到明年3月31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9: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林红梅)由于油价持续在高位徘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于11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燃油费收取标准不变,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

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

  他表示,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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