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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矿难10起“矿官”的命真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21:18 人民网

  惟有党政机关里的人才是官,矿业本无官,不过,老百姓总习惯把有权力管人的人都称作“官”。在矿工的眼里,矿主及其管理人员都是“矿官”。

  “矿官”的命真大!我之所以发这样的感慨,是有原因的。尽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在想方设法遏制矿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然而,矿难依旧有增无减,矿工的冤魂依旧持续增添,进入11月份以后,矿难频率竟然飚升至今年最高。

  “11.6”河北邢台石膏矿连片塌陷事故,37人遇难;“11.11”内蒙古乌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6人遇难;“11.14”山西盂县清榆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1人遇难;“11.15”湖北利川市汪营煤矿瓦斯爆炸事故,4人遇难;“11.15”山西交城县天宁煤矿瓦斯爆炸事故,33人遇难;“11.16”陕西府谷煤矿冒顶事故,2人遇难;“11.17”山西大同市大泉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4人遇难;“11.18”山西沁水县湘峪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4人遇难;“11.18”贵州水城县沙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6人遇难;“11.19”河北内丘县远大煤矿透水事故,14人遇难。上述矿难皆为新华社公开报道,在11月上、中旬短短20天里,全国发生矿难事故10起,平均每两天就是一起,共有161名矿工遇难!且不知道,瞒报、漏报和谎报的有没有,有多少?

  早在年初,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受温家宝总理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时就说,国务院决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11月初,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又联合发文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如果这道“铁规”兑现了,“矿官”与矿工一同下井上井,并带班作业,那么,在矿难丧失者的名单中怎么没有一个“矿官”?难道矿难恶魔也“惧官欺民”,“畏强凌弱”,也专捡“软柿子”吃,对“矿官”故意偏袒,网开一面?不可能吧!肯定是,这道“铁规”又被当作动听的口号、漂亮的图画、甚至一张废纸一张,没有贯彻执行,根本就没有哪个“矿官”当真与矿工一起下井上井,去冒生命危险。

  实事求是地说,“煤矿领导带班作业制度”的确是遏制矿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我曾经撰文称其是“遏制煤矿重特事故的釜底抽薪之策”。生命诚可贵,最珍爱生命者,莫过于自己。领导带班作业,领导就与矿工结成了“生命共同体”,势必格外谨慎精心防范,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设备投入、安全生产科技更新等等,他们自会积极主动地安排落实,不然,带班的“矿官”也难免血染黑碳、命丧井窟的危险。只要严格兑现了这条好制度,才有可能有效地遏制矿难。

  如何保证这项好制度贯彻落实呢?报道说,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的意见是:“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此乃常规老套监督之术,过时矣!当下流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少数矿主唯利是图,“仁义道德全不顾,哄天骗地有邪术”,下井作秀、路线作伪、登记造假等等,那太容易了,简直是小菜一碟。靠他们自律“带班下井”,岂不是“嘴唇抹石灰——白说”吗?

  其实,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作业制度”落到实处不仅不难,而且简单得很。那就是,给矿工一个特殊的权利——没有“矿官”带班作业,矿工拒绝下井,基本工资照发。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颁发这样的“红头文件”。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强化作为,也来个“严防死守”,“矿官”不带班作业,就不准开工生产。在如此“双管齐下”的“高压态势”之下,“矿官”也就无可奈何了,违心也罢,勉强也罢,不得不“就范”带班。若真能把“矿官”与矿工“绑”在了一起,同下同上,甘苦与共,矿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就会大减,矿难频发势头自然就会遏制。就看国家有关部门愿意不愿意下这个狠心和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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